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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后單位忘停社保,可否主張員工返還?
【案例】
2014年9月,某公司員工王某離職。王某離職后,公司忘記為其停繳社會保險,長達4年之久。2020年3月,當地社保部門通知該公司繳清所欠社保費5萬余元,其中包括王某的社保費4.2萬元。公司繳清所欠社保費后,以王某不當得利為由將其訴至法院,要求其返還前述社保費。公司訴稱,王某離職后,公司沒有為其繳納社保費的法定義務,王某因沒有法律依據取得不當利益,應向公司返還該筆社保費。王某辯稱,其離職后并未要求公司為其繼續參保,公司忘停社保是公司的管理不善,與其本人無關,其愿意配合公司前往社保部門辦理退繳手續,但拒絕直接返還。
【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員工離職后由于用人單位忘記停繳社保而導致單位損失,可否主張員工不當得利返還?法院認為,王某雖“取得”了該筆社保費,但并不屬于王某所有,王某不能隨意處分,客觀上尚未實際取得該保險利益,其要享受該保險利益,必須滿足一定條件,而這些條件現在尚未成就,故公司主張王某構成不當得利依據不足,也顯失公平,公司可等條件成就后,即王某實際上取得了該保險利益,再另行主張返還。法院最終判決王某無需返還該筆社保費。筆者贊同法院判決。
其一,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制。民法理論認為,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的事實。其成立要件有四個:一方取得財產利益,一方受到財產損失,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具有因果關系,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四個條件必須全部成就,不當得利方可成立。不當得利成立的,受損失一方可主張受益一方返還該利益。《民法典》第122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并且在第985條至第988條進一步進行了細化規定。
其二,對不當得利的認定。一般認為,一方取得財產利益指的是一方在無過錯的情況下取得他人財物,使自己的財產增加,不受年齡、性別、智力等影響,得到利益不受壞境制約,獲得財產不受時間限制。判斷受益人是否受有財產利益,一般以其擁有的財產或利益和如無與他人之間發生利益變動所應有的財產或利益總額相比較來確定,凡是財產狀況或利益較以前增加,或者應減少而未減少,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損失的,損益抵銷后剩余有利益的,也為受有利益。受益人取得該利益后,通常能夠對該利益進行占有、控制、管理,否則則不宜認定為不當得利。
本案中,王某雖然名義上“取得”了該社保利益,但客觀上王某對其并未實際占有,也無法對其進行支配和控制,并不符合取得財產利益的本質特征,而屬于未成就的不當得利,只能待條件成就時,公司方可主張返還。
韶關社保代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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