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可以按梯號為單位進行申請,以同意增設電梯的專有部分業主作為申請人,并負責增設電梯項目的工程報建、資金籌集、設備采購、組織實施等相關工作;也可以由同意增設電梯的專有部分業主委托原房改房售房單位、原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電梯生產安裝企業等單位作為建設單位,承擔上述相關工作。申請人及建設單位應對申辦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制定初步方案。申請人可自行或委托實施單位編制增設電梯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包括:規劃用地、建筑結構、消防等的可行性分析,增設電梯的總平面布局初步設計,資金概算及費用籌集方案,電梯運行維護保養分攤方案等內容。申請人或者實施單位將初步方案征求業主意見。
(二)簽訂相關協議。同梯號業主同意增設電梯初步方案后,可簽名授權建設單位代為辦理審批手續。
(三)方案審批。在業主對初步方案能夠達成共同意愿的情況下,將擬增設電梯的設計方案向相關主管部門送審,并同步向消防部門報備審核。涉及供水、供電、煤氣等,相關部門應簡化審批手續,并減免費用。
(四)委托設計。建設單位應委托該住宅建筑原設計單位或不低于原設計單位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設計,設計單位應對樓房加建電梯的結構性能保障負責。
(五)委托施工及監理。申請方要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施工監理,建設單位要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施工過程中負責。
(六)檢測驗收。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施工安裝,應當符合特種設備監察相關規定要求,由具有相應資格的機構進行檢測,經檢測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七)項目驗收。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要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共同對施工項目進行驗收并向質監部門辦理電梯使用許可手續。
(八)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僅作為原住宅建筑垂直交通系統的補充,由此增加的建筑面積不進行產權登記。相關房屋產權證發生轉移時,受讓人自該房屋轉移登記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改造協議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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