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再生骨料替代天然骨料作為工程建設材料可用于不同領域,如再生混凝土、砂漿、砌塊、磚、板材等應用于建筑工程;再生透水混凝土、透水磚、無機混合料、級配碎石、回填材料等應用于市政交通工程;再生骨料作為滲蓄材料用于海綿城市建設領域;再生混凝土制品用于地下管廊等。應用工程達數千萬平方米,時間長達15年,工程質量可靠。
隨著再生產品的生產與應用實踐逐步深入,越來越多的產品應用技術趨于成熟,目前已發布國家、行業標準共16項,另有10余項行業、團體標準在編,為工程應用提供技術支撐。如《混凝土和砂漿用再生細骨料》GB/T 25176、《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再生骨料應用技術規程》JGJ/T 240、《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實心磚》JG/T 505、《道路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無機混合料》JC/T 2281等。
在國家層面上缺乏關于建筑垃圾治理的相關法律法規,目前只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作為建筑垃圾管理和執法的主要依據,但該規定側重于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范疇,對于建筑垃圾治理(如分類收集、運輸、資源化利用等)的相關規定很少。而地方性立法又需要依賴上位法,導致很多地方在立法方面存在障礙。
建筑垃圾治理專項規劃缺失,加之部分部門和公眾對建筑垃圾的認識存在偏差,導致資源化設施項目落地難,許多項目用地為臨時性用地,難以實現可持續發展。體制機制不完善。由于在地方,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多是兩個獨立的部門,運輸又由交管部門和公安部門主管,管理鏈條上存在碎片化與空白。處置企業的原料得不到保障,下游缺少應用企業。
建設項目規劃、立項、設計等前期階段對再生骨料的應用要求缺失。后期質量監控、驗收等環節管控乏力。加上企業多以民營為主,規模小、缺少經驗積累和研發能力,部分企業對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僅停留在破碎、篩分等環節上,質量不滿足市場需求,市場占有率低,再生產品應用難。資源化企業產量遠低于設計能力,再生產品積壓。此外,建廠一次性投入過高,產品與天然骨料缺少競爭力等。總體看,我國建筑垃圾治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還處于起步階段,面臨不少困難和問題。
要從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立項、處置費用和產品出口等方面出臺相關扶持政策,扶持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業的發展和良性循環,加強建筑垃圾排放者付費和處理者受益的制度落實,推進建筑垃圾的源頭分類,繼續開展處置設施、再生產品開發等方面的能力建設和技術創新,打通再生產品應用環節,完善相應的標準體系,加快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生產,切實提高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水平,緩解砂石供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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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星機器建筑垃圾處理設備由一整套破碎篩分生產線組成,包括建筑垃圾專用破碎機、振動篩、輸送機等。對建筑垃圾中的混凝土、廢磚塊、石頭等進行處理加工,從而實現資源再利用。質量保證,可以根據客戶實際情況,提供資源化的設計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