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4日信達置業股權轉讓引發的莊勝二期A-G地塊爭議案在最高法院二審判決結果出來后引發了法學界及新聞界的熱烈探討。因為該項目標的額巨大,也引起了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而本案爭論的焦點之一,無疑是信達投資與莊勝公司2009年簽署的《框架協議》及其《補充協議三》到底是否應當解除。二審判決適用合同法認為信達投資將信達置業股權轉讓給中信國安的行為構成了惡意違約,所以判決解除合同。針對這一案件,記者采訪了中國政法大學法律應用研究中心副主任于云斌,于主任根據合同及判決信息,給出了自己的解讀。
于主任認為,看合同一方是否構成惡意或者實質性的違約,要從整個合同的出發點,或者合同目的來探討。本案中合同雙方的出發點,無疑是通過債務重組,盤活項目,并且最終達到雙方受益的目的。信達在本合同中履行了大部分義務,或者說整個交易的大部分合同均已履行完畢,先不說股權轉讓行為本身是否構成違約,即便是轉股行為存在瑕疵也不足以推翻整個交易,達到全部合同都被解除的程度。
于主任認為,準確來說,“惡意違約”并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或者說,法律上并沒有“惡意違約”的抽象定義,也沒有對“惡意違約”給出一個判斷標準,而案涉《框架協議》13.4條所述惡意違約情形實際上是各方當事人對合同解除權事由的一個約定。二審判決也明確其判決的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九十四條第四款,而其中第九十三條規定的是合同約定解除權,第九十四條規定的是合同法定解除權。因此,這個問題的爭論,從法律上來講實際就是合同是否應當解除的問題。
先說合同約定解除權問題。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那么本案中,莊勝公司是否享有合同約定解除權呢?這就要嚴格依照合同約定,關鍵條款就是《框架協議》第13.4.4條。根據該條約定,如果信達投資不按協議及相關附件約定同意莊勝公司或莊勝公司指定的民事主體向項目公司增資,莊勝公司就有權解除合同。約定的很清楚,是同意還是不同意莊勝公司增資的問題,只有不同意或者拒絕、阻止、破壞莊勝公司或其指定的民事主體增資,才成就該條解除合同的條件。那么,信達投資有沒有不同意或者拒絕、阻止莊勝公司行使增資權的言辭或者行為呢?從判決查明的事實來看,顯然沒有。反而是積極配合、催促莊勝公司盡快增資入股,信達投資不僅已經撥付1億元增資款并經會計師驗資確認,還多次發函敦促莊勝公司以合適的方式盡快辦理股權工商變更登記,信達投資轉讓股權的行為并不影響莊勝公司行使增資權,甚至訴訟過程中莊勝公司也可隨時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成為項目公司正式股東。這是一個事實問題,如果強行通過推論認定違反了9.2條就等于違反了13.4.4條,延伸解釋當事人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則明顯有違合同法的精神和相關規定。《合同法》第125條對合同解釋有明確的規定,首先就是要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進行解釋,根據13.4.4條的詞意分析,約定得很清楚,就是同意還是不同意增資,并且13.4條是個列舉式約定,即對哪些情形下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作了詳細而具體的約定,最后一段明確說了發生上述任一什么什么情形然后怎么怎么樣,所以這是一個列舉式規定。因此,應當嚴格依照合同約定審判,這是司法常識。對于這樣一個嚴格的列舉式條款,不應任意脫離合同詞意解釋合同。
關于合同法定解除權。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需要探討的問題是:信達投資的轉股行為是否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我們通過最近的媒體報道可以看出,信達投資的轉股行為是否構成違約是有爭議的,在此我們不作評論,先假設構成違約。那么,這種情況下是否會導致所謂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以致要解除合同呢?這里還需要解決一個重要問題,即:合同目的到底是什么?對此,二審判決認定“一審判決未全面把握莊勝公司的合同目的及其人合性利益……認定信達投資對外轉讓股權沒有影響莊勝公司實現合同目的不妥,本院予以糾正”。即:二審判決認定的是莊勝公司一方的合同目的。這顯然有失偏頗。《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所說的“合同目的”怎么可能只是一方的合同目的呢?應當是合同雙方共同的合同目的,而且是訂立合同時雙方共同認知的合同目的。本案中,案涉《框架協議》并非聯合開發協議,無論是從雙方的交易背景,還是從協議約定的內容來看,合同雙方訂立時的出發點,無疑是通過債務重組,盤活項目,最終達到雙方受益的目的。增資入股問題只是整個交易當中的一個小的組成部分,這一點從交易的金額和過程即可看出,而整個交易的大部分合同均已履行完畢,合同目的已經基本實現。而且時過境遷,經過這么多年,項目早已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否則也不會有所謂莊勝公司主動放棄B地塊項目權益的事情,在這種情況下,僅僅因為雙方對轉股行為這個整體交易中的一個環節發生爭議,即徹底推翻整個交易,未免過于草率。
事實上,合同解除問題除了解除權涉及的合同約定、合同解釋、合同目的等問題以外,還涉及合同解除后的效力及處理、合同糾紛的審判理念等等。二審判決在這些方面同樣存在一些值得探討的地方。